“全國工程建設系統職業技能競賽選用產品”標志使用與管理辦法
工程焊協(競)[2013] 12號
“全國工程建設系統職業技能競賽選用產品”標志使用與管理辦法
一、為促進我國的焊接職業技能教育和焊接事業的發展,支持優質焊接設備、焊接材料及焊接勞動防護用品的市場推廣,特制定并實施本辦法。
二、凡是被“全國工程建設系統職業技能競賽”選用并經過了賽事考驗合格的產品,且其生產廠家完整地履行了相關的合同義務,都可以在產品、產品說明、產品包裝以及相關的宣傳物品上使用本辦法所規定的標志。
三、本標志只準應用于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同型號的產品,不得泛指其他未被選用的產品,更不得應用于本生產廠家全部的所有產品。
四、標志的使用期限為二年,以競賽閉幕日期為起計時間。
五、一旦發生將本標志超范圍使用、超期限使用,中國工程建設焊接協會有權收回該標志的使用權,并以適當的形式發布聲明。
六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生產廠家具有是否使用本標志的選擇權。
七、本辦法的解釋權在中國工程建設焊接協會。
附:“全國工程建設系統職業技能競賽選用產品”圖形標志與說明
一、全國工程建設系統職業技能競賽選用產品標志由“全國工程建設系統職業技能競賽”專用圖案和“第X屆全國工程建設系統職業技能競賽選用產品”字樣兩部分組成,不可將兩部分分別單獨使用。
二、應用本標志時不得做比例及字體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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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應用本標志時可以根據需要做色彩調整,但其圖案和字體必須為單色。
2013年3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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